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92號原告乙○○
1號號號被告甲○○
離婚(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兩造之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明鴻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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