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招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招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招斌因稅捐稽徵法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所犯之商業會計法罪,犯罪日期應為92年1月間起至93年12月間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3年5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應予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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