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10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彭政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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