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乙○○
巷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