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小字第31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7樓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新小字第31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5月21日上午10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肆仟零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
月以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新台
幣參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每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張豐榮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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