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重新分配土地出售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62號原告 呂錦池 原告 呂岳城 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福山 被告 呂石文 特別代理人 呂振宏 訴訟代理人 許玉娟 律師
周奇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重新分配土地出售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年九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100年度訴字第1109號確認派下權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0年9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100年2月29日確定,有法院100年度訴字1109第確認派下權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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