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66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A輔佐人C女(年籍、住所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曾柏暠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66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營偵字第6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附件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附表二㈣、㈥及附表三㈢即附件所述部分為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係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一,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
二、除上開罪名之外之罪,仍得上訴三審,附此敘明。
三、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趙文淵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附件原判決附表二㈣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即犯罪事實六㈡)㈥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即犯罪事實七)原判決附表三㈢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即犯罪事實六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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