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蔡亞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亞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蔡亞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000元,由其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無正當理由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