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一)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3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進仁 選任辯護人 孫大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仁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進仁前經本院以原審認定其犯法定本刑最輕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7年6月在案,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有事實足認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0年10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羈押期間於101年3月11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1年3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判處罪刑,被告上訴本院在案,均非屬短期自由刑,被告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件得認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形。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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