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97號上訴人 徐婧瑄
王茂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曹淑芳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上訴人除就已判決敗訴部分上訴外,另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將房地辦理返還登記予上訴人徐婧瑄部分,因是否係提起合法反訴尚待確定,故此部分暫不命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零叁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