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02號聲請人 劉仁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票據掛失止付通書記載發票人「華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仁傑」,劉仁傑是否僅為華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抑或為共同發票人,劉仁傑若非發票人,則本件聲請則不得以其個人名義為之。請陳明票據發票人為何,並載明本件聲請人名稱(姓名)、住所。
二、所提附表之支票號碼:AA0000000所載金額(156,600),與掛失支付通知書不符,請再為確認,具狀陳報之。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