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謝宣霈 被告 郭鴻祺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92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廖素琪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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