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24號聲請人 邱慶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理想門窗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邱慶祥為清算人,爰依法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云云。
三、經查,第三人 邱國慶 前曾向本院聲請解任第三人 邱祥裕 為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以108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將第三人邱祥裕所任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職務予以解任,並另選派 葉芷楹 律師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查明在案。從而葉芷楹律師既經本院選派其為相對人任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得依法執行清算人之職務,是葉芷楹律師於未經法院解任前,仍為清算人,自無由股東會再為決議選任清算人,從而,本件聲請人既非相對人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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