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045號債權人 王信勳 債務人創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明美 債務人 富洪 設計工作室法定代理人 洪紹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