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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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18號聲請人研創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杏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不慎於民國102年5月6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任婉筠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北儒 精密股│彰化商業銀│102年3月5日│664,325元│DR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安南分行││││││ 曾盛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