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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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147號債權人 張家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蔡月香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請求之債權人究為『 荔佳誠 工程行』或自然人『張家榮』?若為前者,應具狀更正並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資料;若為後者,應提出原因事實釋明資料。」,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3年6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3年7月5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淑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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