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243號
原   告  謝仁釗
       謝心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被   告  謝仁哲  住臺南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3年6月6日上午5時1
3分許,在其住處利用網路銀行輸入 謝昔欽 (即兩造已故父
親)之帳號密碼等資料,偽造「謝昔欽自該銀行帳戶將存款
新臺幣〔下同〕95萬6769元轉帳至被告帳戶」之電磁
紀錄,再將該電磁紀錄經由網際網路傳送至網路銀行,使臺
灣銀行將該帳戶存款95萬6769元存入被告帳戶;詎被
告於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
第24號),竟謊稱謝昔欽喪葬費用42萬1400元是其
自付,導致本院將該喪葬費用於遺產中先行扣除,以致損害
原告之遺產繼承權;原告為此依民法第184條或第179
條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或返還所受利益等語。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謝仁釗14萬0466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謝心如14萬0466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
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
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
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參照最高法院60年台
上字第633號判例要旨)、「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
事訴訟,僅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若
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故移送民事庭
之附帶民事訴訟……有……訴之不合法之規定情形時,但其
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即屬同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仍應依該條
項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參照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
第4號判例要旨)。從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以被訴犯罪
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已逾被訴犯
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該超過部分即因不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之要件而不合法。縱刑事庭誤以裁定將不合法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於民事庭,其瑕疵仍不因此補正,民事庭依然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起訴不備其他要
件且無從補正而以裁定駁回之。
三、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提
起公訴後,原告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惟該刑事案件被訴犯罪事實係被告偽造文書,原告
所主張請求權基礎事實卻是「被告於另案(本院107年度
家繼訴字第24號)謊稱自付喪葬費用」(見本院卷第25
頁),非屬該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故原告不得就此於
刑事訴訟程序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刑事庭雖誤將本訴移送本
院民事庭審理,因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不合法,仍應予以
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四、原告雖具狀補稱:「被告偽造文書冒領父親之遺款……支付
父親之喪葬費,卻對法官謊(誤載為逛)稱:……係拿其自
己的錢所支付,害原告……各減少分配14萬466元……
自有關聯性,自有因果關係……自可……提起附帶民事請求
損害賠償」,惟「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參照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所受損害於存款轉入被告帳
戶時即已發生,並非遲於上開遺產分割訴訟判決確定後才發
生,故原告於本案主張所受損害顯非因該被訴犯罪事實而發
生,被告此部分陳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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