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17號
原   告 寓美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芬 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4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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