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5號
原 告 劉育儒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劉育儒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政甫 、江
慶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