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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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062號
原   告  潘潔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陳金朝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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