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062號
原 告 潘潔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陳金朝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