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高科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榮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12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台灣高科威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過失
製造偽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經查,被告台灣高科威股份有
限公司之其他從業人員 黃宸緯 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
製造偽藥罪,被告台灣高科威股份有限公司係違反藥事法第
87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82條規定科以罰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
82條第1項、第8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
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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