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32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婷
被 告 蔡麗枝
王姿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忠俊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上午十二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102年7月
30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2年8月13日宣示判決。查被告王姿雯
於102年8月1日提出答辯狀並附相關書證,然被告應另提出買賣
價金流向相關資料,是本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
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