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249號
原 告 以綠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萬3,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