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107號
原   告  梁誌豪
被   告  吳鈴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上午九時
二十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
一、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ansardInternational
Limited是否經核准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又該公司有
無向貴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本件訂於102年9月10日進行
言詞辯論,請於開庭前5日回覆)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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