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328號
原   告 方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佳食品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叁萬陸仟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壹佰肆
    拾元。
  (2)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
    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