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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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95號
原 告 林明志
被 告 鴻欣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1日上
午9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