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508號
原 告 境為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力升
訴訟代理人 張瀠之
被 告 簡美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簽訂之設計合約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報酬,系爭合約書第10條已載明:「本合約如有不足之處,
雙方以友好合作精神協商解決。如有未能協商的事情,雙方
同意交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業已合意
如因契約所涉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