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8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振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對於小
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
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等事項,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之規定
,命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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