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送達代收人 彭嬿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清綉 間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
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