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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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57號聲請人政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代理人 陳裕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9年9月19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同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57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四九六創新時尚紡織事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09年3月31日10萬2,163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