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8號
原 告 洪頌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子晴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