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佳晏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佳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晏原名 李肇翔 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3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惠立

                   法官 廖怡貞

                   法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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