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38號

上訴人國軍左營總醫院(原名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杜旻育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叡 律師

鄭健宏 律師

被上訴人 劉素鈴

訴訟代理人 林哲群

湯金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十四頁關於「 劉玉振 於103年3月13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劉玉振於107年3月13日死亡」。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至上訴人劉素鈴聲請更正民國113年1月1日及114年1月1日調薪部分,經本院電詢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後,雖據回報上訴人劉素鈴薪俸自113年1月1日調整為新臺幣(下同)48,580元;自114年1月1日調整為50,070元,惟其中113年薪俸調整部分,於本院審理期間經詢問上訴人劉素鈴後,上訴人劉素鈴表示不於訴訟中為追加(見本院卷三第403頁),另114年1月1日調薪部分,係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經行政院核定公告,故此二部分並未經本院審理,不在本院判決範圍,本院無從更正判決,其聲請更正此二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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