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89號
原   告  賴玫玉
       張簡瑜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
拾萬零肆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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