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110號
原   告  洪清懷
被   告  施煒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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