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1833號
原 告 鄭冬菁
被 告 陳增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元,
原告遂於民國102年3月26日以華南商業銀行現金轉帳匯款方
式,將款項轉帳入被告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並約定三個月後返還借款。詎被告屆期未依約還
款,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華南
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