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七八號
上訴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崙 被上訴人子○○
庚○○甲○○己○○丁○○丙○○乙○○癸○○壬○○戊○○丑○○○辛○○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朱立崙為上訴人桃園縣政府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甚明。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由 許應深 變更為朱立崙,此有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府民行字第0九一00二二八九六號函可稽,揆之前揭說明,自應由朱立崙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黃莉雲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