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翁昭蓉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