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169號
上 訴 人 胡敏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錦華 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貳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曹 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