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調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調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蔡佳良
一、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甘崇霖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起訴應預繳自台中監獄監獄提解至本庭之提解費新台
  幣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
  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預繳上開
  提解費,逾期不繳,他造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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