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302號
原 告 柏義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林洵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張茵茹 發支付命
令,惟張茵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5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