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救字第2號
原   告  吳健昆
法定代理人  江忠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已其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10
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號),因生活困頓,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桃園縣龍潭鄉上林村村長核發
之清寒證明書等資料以為釋明。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9年度財
產所得資料,聲請人雖有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10萬3,05
1元,有聲請人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
附卷可稽,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萬252元,應徵裁判費
用4,410元,惟聲請人99年度所得僅10萬3,051元,有前揭
明細表為佐,可認訴訟費用數額對聲請人而言,尚非甚少且
須以現金支付,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
訴訟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簡鈴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