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陳桂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永乾 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
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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