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陳桂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永乾 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
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