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尚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蘇黃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冠隆國際科技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冠隆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95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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