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七О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二二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長判法官吳爭奇
法官曾雨明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