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共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五九號案件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十八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鎮○○里○○路○○○○號四樓處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二0五六號)及同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九八號案件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下午十八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前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三0九號)共0.七公克安非他命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首開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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