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及罰金伍佰元,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認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之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