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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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337號

原告 黃韶琴

被告琢丰境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沂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被告200,000元、100,000元、98,771元,及各如附表所示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加計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前1日即114年6月12日止之利息為409,095元(計算式如附表),至起訴後之利息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9,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3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怡靜

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200,000

200,000元

2

利息

200,000

113/6/28

114/6/12

2+130/366

3.75%

7,191元

3

本金

100,000

100,000元

4

利息

100,000

113/8/12

114/6/12

9+298/365

3.75%

3,133元

5

本金

98,771

98,771元

小計

409,095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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