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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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337號
原告 黃韶琴
法定代理人 蔡沂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被告200,000元、100,000元、98,771元,及各如附表所示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加計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前1日即114年6月12日止之利息為409,095元(計算式如附表),至起訴後之利息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9,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3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怡靜
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200,000
200,000元
2
利息
200,000
113/6/28
114/6/12
2+130/366
3.75%
7,191元
3
本金
100,000
100,000元
4
利息
100,000
113/8/12
114/6/12
9+298/365
3.75%
3,133元
5
本金
98,771
98,771元
小計
409,0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