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106號
原 告 高昇輝
訴訟代理人 高雅琪
被 告 李寶吟
訴訟代理人 劉香蘭
被 告 吳平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24日下午3時30分
履勘現場(勘驗原告主張被告吳平禾施工牆壁鑽孔之損害情形)
,兩造應自得到場,不另通知。
原告應偕同鑑定前項損害之修復費用之鑑定人到場(如需本院通
知鑑定人,請五日內陳報鑑定人單位或姓名、年籍資料到院),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黃一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