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寶誼 (原名 黃寶玉 )
相 對 人 陳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9107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惟上揭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以106年度羅簡
聲字第6號裁定聲請人於供擔保新臺幣725,000元後,於本院105
年度羅簡字第23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成
立或撤回起訴前暫予停止,有上揭裁定附卷可稽,自無重複聲請
之實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劉婉玉